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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资本得到肯定

2000-02-1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后,参与该法制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培忠将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归结为五大特征: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和公司要有两个以上的人联合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支配权;企业的全部财产归业主个人所有,整个企业的财产就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业主对以企业名称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或存续期间未能清偿的债务,业主要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有关专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实施将促进个人手中的财富转化为投资,为更多的人提供致富的途径。而不限制最低出资额,是国家提供给独资企业发展的便利条件。并且,该法的出台为私人资本在我国应有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为社会直接投资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行家还旁征博引,近两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声音日益响亮,大中小企业并存才能满足我国工业化经济进程中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在西方国家有大量的小企业存在,个人独资、家庭独资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他们拥有的个人资产、消费资产和投资资产是相互融合的。这个过程我们还远未走到。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将使我国企业结构更加合理以及个人资产的运用多样化等,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后,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将会复杂化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淮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资产的实际价值是密切联系的,银行借贷给他们的金融风险比较小。由于个体企业在社会再生产链条中处于末端,它们的风险一个个加起来是不小的,但依靠社会保险等制度会将中断的链条弥合起来,所以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整体经济系统的运行不构成威胁。

专家认为,在我国工业化未完成、经济处于转轨时期的两重背景下,存在着大量闲置资源,这种资源分布在个人手中,很难被公众利用,但与个人经济行为结合起来就可以达到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是保障了“个资”的存在,使这种资源开发利用成为可能。资源利用得越充分,就业程度越高,社会经济越发展,人民的生活就越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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